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誤區分析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殘疾人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在實務操作,各省市的具體規定不一樣,包括殘疾人納稅人范圍、減征幅度及具體辦理程序各不相同,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稅發[2012]22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明確了殘疾、孤老人員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
1、關于資格認定問題。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孤老人員是指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個人(需提供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關于具體減征個人所得稅幅度。殘疾、孤老人員的個人年所得(與《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中年所得計算口徑相同)12萬元以下的(含12萬元),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 具體如何辦理減征手續。通知要求符合個稅減征優惠政策的殘疾、孤老人員(下稱“納稅人”),應出具規定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由就職單位統一辦理減稅事宜。辦理減稅時,申請減免的納稅人(就職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有效證件和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孤老人員相關證明;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減免稅申請及年所得情況。工資、薪金所得可由就職單位提供收入證明或完稅證明,其他所得情況由個人據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