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寧波大學法學院調研小隊開展暑期實踐,聚焦消費合同格式條款,走訪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值班律師童承樂、林德華交流,并實地探訪線下消費場所了解格式條款實際運行情況。
房產交易成格式條款爭議高發區
值班律師童承樂在訪談中指出,消費糾紛案中該類爭議占比不高但行業集中,房地產交易是格式條款爭議的高發領域,涵蓋商品房買賣、裝飾裝修合同及關聯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這類交易因周期長、環節多,交房標準等條款易引發糾紛。容易因為合理注意義務履行不到位引發爭議。而民間借貸等服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爭議則較少。
商家存在法律認知與操作問題
采訪中,兩位律師均提到商家在格式條款使用中的共性問題。不少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3倍賠償”“10倍賠償”等規定知之甚少。此外,提示義務也是重要問題,無論是合同字體未加粗、電子版合同未彈窗提示,還是未對關鍵條款進行口頭解釋,都可能導致格式條款效力存疑。而房產交易中,開發商常以“合同已備案”“條款已公示”作為抗辯理由,但法院仍會結合交易全周期判斷其是否盡到合理告知義務。
線下實體服務行業的情況則更具代表性。在對一家夫妻理發店的走訪中,店主坦言使用會員卡條款是怕出事賠錢,而且對格式條款的新規也僅是大概了解。

消費者維權遇時效與部門難題
受訪者指出,多數消費者優先選擇投訴,但房屋買賣糾紛中,因涉及房款、稅費等多重爭議,消費者易在投訴中錯過訴訟時效,或因找不準主管部門導致維權低效。林德華提到,消費者維權難點在于證據固定,電商交易需留存廣告頁面等,房產交易要保存合同文本、繳費憑證等。法院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既看形式,也看實質是否損害一方權益。

民法典新規與實踐待完善處
受訪者認為,從法律規范上看,《民法典》最大變化是舉證責任倒置,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證明已盡合理提示義務,平衡交易雙方信息差。
從司法實踐看,格式條款爭議的核心往往圍繞“是否構成格式條款”“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是否違反公平原則”三大要點,但實踐中仍有完善空間。兩位律師均提到,“提示義務履行程度”的司法判斷標準有待細化,而大量中小微企業的格式條款備案審查因操作難度大,尚未形成統一機制。
整合調研成果,助力權益保護
小隊將進一步梳理此次實踐中獲取的司法實務觀點、商家操作現狀、消費者維權痛點等一手信息。這些來自法院與市場一線的實地調研內容,將為后續研究提供扎實的數據支撐與案例素材。
團隊計劃結合《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條文,將訪談信息轉化為實用成果,既為學術研究補充實證依據,也為消費者規避風險、商家規范經營、監管部門精準施策提供參考,助力消費市場格式條款治理體系的完善。
文字:汪琳凱
圖片:潘豪豪 吳成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