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病請假被辭退,公司反倒向員工索賠
近日,江蘇南京,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稱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并開具了病假條,休病假3天。但公司認為她是曠工,將其開除且不愿支付其當月工資。薛女士隨后申請勞動仲裁,期間該公司以薛女士裝病曠工為由反訴其賠償11萬余元損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學員流失,致其無法經營,且向工商局申請注銷公司。勞動仲裁最后薛女士勝訴,但截至目前薛女士未收到相關賠償。
從新聞中可以看出薛女士是從醫院開具了病假條休假的,醫院白紙黑字證明員工確實身體不適,公司卻視若無睹說成員工“裝病”,而員工明明是正常且流程到位地請病假,卻被公司視為曠工,并對員工進行開除,這不僅不道德,也是違法行為。患病員工享受醫療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而非必須由單位批準才可享有,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剝奪。只要職工依法遞交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并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該請病假手續即應視為有效,職工休病假即為合法,用人單位就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休病假的權利,不批病假、縮短病假時長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而薛女士被公司惡意辭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也是正當行為,可公司的行為卻更加無賴,竟然還以薛女士休假造成大量學員流失,致其無法經營注銷為由反訴賠償11萬!
首先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對辭退員工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具體可分為三類情形:一、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二、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支付補償可解除勞動合同;三、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經法定程序后可解除勞動合同。薛女士并不符合上訴任一情形,公司如此辭退員工已是違法。其次因為薛女士一人休假3天就導致公司無法經營的理由不僅難以成立,更讓人覺得可笑。如此一說薛女士豈不是公司的“頂梁柱”?可公司不但不重視這樣的人才,反而輕易辭退,甚至起訴!雖然公司確實注銷了公司,但到底是早有此意借此不支付工資還是真的損失慘重就不得而知了,但無論如何公司這般說辭都十分無理,毫無法律意識!
雖然最后薛女士勝訴,但公司也遲遲沒有給以賠償,而類似的員工維權難事件也在生活中頻頻上演,不一樣的原因但都是一樣的漫漫維權路。更有不少人甚至不敢維權,因為公司相對于員工來說本就是強勢一方,有些黑心企業只需按照合法的流程跟勞動者拖時間即可,對于員工來說卻是長時間的官司、繁雜的證據收集,都要遭受不低的時間損失、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這些問題反映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完善仍然任重道遠,要不斷降低勞動者維權門檻,讓勞動者敢于維權、便于維權。企業也應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一味剝削壓榨員工,只有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權益,調動員工積極性,才是企業長久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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