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離職證明范文
一、離職證明丟了怎么辦呢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用于證明勞動者此時已經沒有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應該妥善保管離職證明。但要是不慎將離職證明丟失的話,此時也是可以再讓原單位給自己補開一張離職證明的。
二、離職證明的用途是什么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三、離職證明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因為離職證據是勞動者離開單位的時候,由單位開具的,因此如果不小心丟失了離職證明的話,此時可以到原單位,要求重新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的。這就是對“離職證明丟了怎么辦呢”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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