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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精選29篇)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號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原告須向被告劉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權。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于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后,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么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制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花娥

  代書人:權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證復印件1份;

  2、《民事調解書》復印件5份;

  3、《民事申訴書》副本5份。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2
  申請人:,女,XX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____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____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3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1974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因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5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6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__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7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于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張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xx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并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于“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于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9月14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8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23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9
  申請人:曾國明,男,生于1947年XX月25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分水鎮三正場國興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0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對被申請人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1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張周路7號匯美大廈

  負責人:黃紅軍,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東眾成仁和(淄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聯通路80號,聯系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何建愛,女,1968年10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山東省高青縣齊林家園3號樓1單元301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高青縣齊林家園3號樓1單元301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李繼龍,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山東省高青縣齊林家園3號樓1單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何建愛,女,1968年10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李繼龍母親,住山東省高青縣齊林家園3號樓1單元301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山東省高青縣吉順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竇書恒,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撫順哥倆好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鐵軍,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楊波堂,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滄州臨港方政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周洪升,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王銳,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教師,住遼寧省海城市震興路52號樓3單元4層26號。

  原審被告:海城市華威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玉佩,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滄州臨港宏泰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楊敬,職務,經理。

  原審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丹,職務:總經理。

  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

  負責人:高玉祥,職務,經理。

  再審申請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何建愛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滄民終字第3175號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滄民終字第

  3175號民事判決;

  2.依法判決駁回何建愛等三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要求賠償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車損險的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特申請再審。

  三、申請理由:

  (一)申請事由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的情形,具體理由據依據如下: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車損險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合同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以約履行,法院也應當予以尊重并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應當適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作為審理本案商業險法律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但是,原審法院應當適用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的約定而未適用,系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在投保人山東省高青縣吉順運輸有限公司(本案再審被申請人之一,下稱吉順公司)在再審申請人處投保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等的重型牽引半掛車魯C01195/魯C掛于20xx年3月2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引發。通過一審、二審的庭審活動均已查明,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車駕駛人李永遠持C1證不具備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的資質卻違法駕駛依法持A2以上駕駛證方能駕駛的重型牽引半掛車。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李永遠因違章駕駛引發本次交通事故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再審被申請人何建愛、何俊英、李繼龍(系事故發生時死亡的駕駛員李永遠的親屬)等三人因賠償問題訴諸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作出(20xx)黃民初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判決再審申請人在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何建愛等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7 868.38元。一審判決后,再審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作出(20xx)滄民終字第317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的約定,本案不屬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和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再審申請人對被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義務,當然對被申請人何建愛等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再審申請人與投保人高青吉順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吉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險合同的一般條款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營業用汽車損失險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按照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此處強調,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駕駛人必須為合法駕駛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處不可能發生歧義。本條款的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李永遠持C1證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證駕不符的事實均無異議。李永遠作為一名受過理論和專業技能培訓、持有正規駕駛證的駕駛人員,理應明知其所持有的C1駕駛證不能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

  李永遠持C1駕駛證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申請人的這一主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答復完全相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xx年12月5日“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釋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駕駛證,經考試合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罰”。根據上述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應定性為無證駕駛。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營業用汽車損失險的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申請事由二:符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具體理由據依據如下:

  1.原審法院適用保險合同條款作為判案的依據判決保險人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首要前提就應當是本案屬于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即事故發生時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人李永遠屬于合法的駕駛人員。但是,原審法院已經查清的事實表明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李永遠系持C1駕駛證駕駛本應持A2以上駕駛證方有資格駕駛的重型牽引拖掛車,系嚴重的違法行為,駕駛人李永遠不屬于“合法的駕駛人員”。原審判決缺乏證據證明駕駛人李永遠系合法駕駛人的基本事實。

  2. 原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理由為保險人未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根據再審申請人在一二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再審申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了對投保人的明示告知義務,并且再審申請人的告知行為符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xx年) 第十一 條的規定“保險人對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或者顏色相異等),或者對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及說明內容單獨印刷,并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單獨制作的“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實際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審申請人的明示告知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1)在交給投保人留存的保單正面的“明示告知”欄作出了六項明確告知,告知內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項為“收到本保險單請即核對,保單內容如與投保事實不符,請立即通知本保險人采取批注或批單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無效。超過48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第三項為:“請仔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凡未在附加險條款中約定(包括責任免除以其他事項),均以投保的基本險相應條款為準”。保險合同簽訂后,48小時之內及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訴人提出過任何異議。

  (2)再審申請人已經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順公司在收到保險條款的回執上簽章的行為足以說明其已經收到了相應的保險合同條款。

  (3)再審申請人在交給的投保人的保險條款文本上,對責任免除部分的字體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劃線的重點提示以區別于其他一般條款,該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注意。

  (4)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時,再審申請人除已經交付給投保人保險條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單上附帶加上了保險條款,并且該投保單的首頁即為《投保單填寫須知》,須知的第一條即為:“請詳細閱讀《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我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在閱讀條款時,請您特別注意加下劃線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此部分重點強調了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內容,有任何不明確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解釋。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進行簽字/簽章確認,以示您對保險條款內容理解,保險人告知事項的認可。”此處,上訴人刻意對“加下劃線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部分文字的字體進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

  同時,在投保單的投保人簽字/簽章欄,再審申請人對投保人聲明部分的字體又作了加黑、加粗的處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該部分,投保人聲明:“本人已收到保險條款并仔細閱讀,尤其是加下劃線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內容均屬事實。”在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投保單》上,投保人高青吉順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欄進行了簽章確認。

  再審申請人在一二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保險合同保單、投保單、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的回執單、保險合同條款證據等充分證明再審申請人與投保人高青吉順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自愿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且再審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對投保人的明示告知義務。在再審申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再審被申請人未有任何證據提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卻片面認定再審申請人有未能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系典型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申請人還需要特別指出,對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有學者稱之為法定免責條款,是法律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為規范,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定免責條款,不僅體現保險合同締約方的合意,實際上融入了國家意志,即違法行為不能得到保險保障。原審判決將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免責保險條款視同于普通格式條款,顯然是非常錯誤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本案應當再審。本案不屬于商業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且保險合同中“無證駕駛”“肇事逃逸”“酒后駕駛”等免責條款無需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確知曉,從而產生法律效力;若在駕駛人證駕不符違法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險人(受害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導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機動車和維護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更多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更可以看出,保險的作用不僅在于彌補損失,它更從責任承擔的角度引導公眾真正養成安全行車的意識。保險并不能帶來實際意義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還是每一位駕車者的謹慎和負責。因此無論是從個案公平還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社會正義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中心支公司

  x年二月十三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2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3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系電話:。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鑒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再審申請書模板集錦 篇14
  申請人:張,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xx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x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x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城區路x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x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

  2、誤工費16168.5元,

  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費),

  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

  6、鑒定費550元,

  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

  8、交通費4081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x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最后,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

  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xx]01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最后,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給予賠償。

  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x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

  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x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的期間或可能延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

  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申請人:

  日期:
    作者:大學生新聞網    來源:大學生新聞網
    發布時間:2024-11-08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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