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簽合同需謹慎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畢業生簽合同需謹慎總結,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畢業生簽合同需謹慎
這個月,大學畢業生將陸續到單位報到,開始全新的職業生涯。眼下正是畢業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高峰期,省人才交流中心昨日提醒畢業生,遇到以下3類情況要特別注意。
服務期多長要看仔細
小何是杭州某理工科院校應屆畢業生,4月份進入杭州一家IT公司,因表現優秀,5月份公司出資派他到省外進行了1個月的新技術培訓,然后與他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并在就業協議書的備注欄內約定:經公司出資培訓后,要為公司服務3年(服務期)。如違約,承擔2萬元的違約金。
7月份,小何正式到公司上班,雙方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在正規的勞動合同里,他發現約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和就業協議書中的3年服務期不同,小何產生了疑惑:“一年合同期滿后,我可以離開公司嗎?還是必須要服務期滿才能離開?”
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工作初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很多畢業生都會遇到,也容易因此與單位產生糾紛。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同時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在畢業生正式到單位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就終止了。因此,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就失效。但是,當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時,如約定了關于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即使后來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中約定的效力仍然存在,畢業生必須遵循約定,否則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因此,公司與小何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服務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將該服務期約定放在了就業協議書這一載體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繼續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1年的試用期合同不能簽
畢業生劉進找到工作后,單位與他簽訂了試用期合同,試用期1年,并且需試用期滿后,才能與他簽訂正式合同,給他辦理進杭落戶手續。
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該單位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與正式合同期相比,試用期內的工資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為畢業生交納相關社會保險。因此,對應屆畢業生來講,試用期并非越長越好。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約定,不能訂立單獨的試用合同。該畢業生可持試用期合同到相關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
此外,進杭落戶是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所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無權決定畢業生何時辦理落戶。況且進杭落戶受學歷等條件影響,應屆畢業生,特別是大專和中專畢業生如在畢業當年不及時落戶,到次年還不一定能辦理進杭落戶手續。因此,應屆畢業生的進杭落戶手續應在畢業當年辦理完畢。如單位沒有集體戶,辦理不了相關手續,單位或畢業生可通過省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
畢業證單位無權收取
浙工大的沈同學到單位報到,人力資源部告訴她,要把畢業證書給單位,雙方才能簽訂勞動合同。小沈覺得放心不下,問過同事之后,發現大家的畢業證書原件都放在人力資源部,說是單位的傳統。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畢業證書是畢業生的合法證件,單位無權收取。
遇到類似情況,畢業生可拿勞動條例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說“不”,或向勞動仲裁部門求助,切不可盲目將自己的有效證件交給單位。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屬于一般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規制。即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生效,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條件和期限,可以約定違約金(所以實踐中有很多企業要求畢業生支付違約金的事例)。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關系是勞動合同屬于特殊民事關系,受《勞動合同法》和相關勞動法律規制。權利義務主要涉及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工資,休假,社保等內容。且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之間不能約定終止條件。勞動合同解除的時候,多數情況企業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 主體不同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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