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到了,不少在校大學生想找份兼職掙些零花錢,但一不小心就進了“坑”。本是翻譯劇本,交了保密費后對方就不知去向;看似收入不菲、提成頗豐的網絡主播,應聘后交完保證金就被對方拉黑;計件手工看著穩妥,交了材料費對方也失聯;號稱操作簡單的網購刷單,在對方一步步“誘惑”下給陌生賬號匯了款……對于涉世未深的大學生來說,兼職坑太多,交錢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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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兼職被騙關鍵在提高維權意識
很多學生表示對這樣的“坑”防不勝防,但其實,只要看到對方收保證金、保密金、材料費,就要意識到對方根本不是在招兼職人員,而是以招兼職人員為名進行詐騙,應明確告訴對方違法,并向監管部門舉報,而不是擔心失去這一兼職機會。說到底,這是因為有的學生沒有依法實習、依法兼職的意識,被騙子盯上,“開發”出兼職招聘項目進行詐騙。
媒體將這稱為是兼職的“坑”,但其實,所謂的兼職根本不存在,是騙子虛構的,這和針對大學新生的助學金詐騙一樣,假借大學要發助學金,對學生實施詐騙。識別這些詐騙,并不難,只要堅持一條準則,就是只要對當要求你先付款,就可認定這是詐騙,因為沒有一個大學會要求學生先交錢再拿助學金,也不會有正規的企業,招聘兼職要求交押金、保證金。如果有這樣的企業,其做法也是違法,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有一些學生信以為真,是因為不了解有關就業和實習的法律部法規,加之想盡快找到一份兼職,就容易中騙子的圈套。在找實習、兼職機會時,大學生應該先了解有關的法律法規,這是合法實習、兼職的前提。
針對兼職收取保證金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針對收取收取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而針對收取保密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只要大學生在找實習、兼職機會(以及就業求職)時,稍微看一些有關法律法規,就會在對方提出要保證金、保密金、材料費時,提高警惕,一方面對這一違法做法提出質疑,另一面掌握相關證據馬上報警,而不是按照對方的指令繳納相關費用。
近年來,大學生因實習、求職被欺詐以及遭遇用人單位霸王條款的不少——前者是借招聘實習生、員工為名實施詐騙,后者是確實有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學生想找兼職機會、就業機會的急切心情給大學生提出非法的,與自己權利不對等的要求——追查原因,均因大學生缺乏法律意識,不懂得合法實習、合法就業的重要性。對于實習、兼職詐騙,這純屬于欺詐,應該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對于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需要監管部門根據勞動者的舉報,依法監管。而大學生則需要學法、用法,不能總以“涉世未深”來給自己被騙、被侵權找理由,應該反思為何明明有法律法規,卻不相信法律法規呢?
也許有學生會說,現在確實有一些機構在招聘時是不講法律法規的,這是行業的潛規則,不要說大學生會面臨被欺詐、被侵權的問題,一些職場老手也會被欺詐、被侵權。那么,如果默認潛規則存在,而勞動者不主動去消除潛規則,那職場中的潛規則就會一直存在,一些機構會利用潛規則侵權,一些騙子則把這作為實施欺詐的機會。這和高考錄取中,每年都有學生被欺詐是一樣的,雖然教育部門、公安部門反復提醒考生,不要相信天下掉餡餅不要高考分數也可進名校的好事,可還是有家長會心甘情愿地把錢上去,相信對方能運作成功,知道錢財被騙走才“恍然大悟”,這就是自己不遵守法律的結果。在任何時候,做遵紀守法的社會公民,對違法現象高度警惕,這會切實維護自身的權利,也會少給騙子一些機會,消除那些見不得陽光的潛規則。
作者:
兼職企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