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出生于福建晉江。
1991年4月遷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冊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
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1999年8月,賴昌星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普通游客的身份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與之同行的還有其妻及三名子女。他們一家結果在簽證過期后拒絕離開加拿大,并引發了加拿大歷史上拖延時間最長的一起難民申請訴訟案件。
1999年,賴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后,被加政府軟禁在溫哥華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佈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后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復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佈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復核的申請。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復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 H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準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09年10月,遠志明赴溫哥華圣道堂布道,賴昌星皈依基督教。有報道說,2007年曾明娜已經皈依基督教,她與孩子于2009年5月回中國。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
2011年7月22日下午,賴昌星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機離開溫哥華國際機場飛往中國。
2011年7月23日下午賴昌星達乘的航班抵達北京,賴昌星在首都機場被立即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