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高考加分政策,加分項目有哪些?
照顧政策
(一)教育部規定照顧政策項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 可在考生統考實際成績上加一項, 作為考生的總分進行投檔。錄取與否由高等學校決定。
(1)烈士子女,錄取時文化課加20 分。
(2)對報考漢語言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聚居 地區(甘南藏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以及天祝藏族自治 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兩州五縣”)) 的 聚居少數民族考生與長居漢考生,錄取時文化課加20分。 考生須具有實施加分政策區域內連續三年以上戶籍, 其父親 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考生戶籍所在地連續三年以上戶 籍,考生本人須具有戶籍所在地高中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錄取時文化課加5分。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錄取時文化課加10分。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 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文化課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優先錄取。錄取與否由高等學校決定。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 的子女, 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 解放軍 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 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 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 1 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 年軍人的子女, 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 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校,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號) 的有關規定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 號) 及甘肅省應急管理廳甘肅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規定>的通知》(甘應急人事 〔2019〕41 號)執行。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甘肅省地方性照顧政策項目
1.非“兩州五縣”民族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屬 院校理工、文史類專業,錄取時文化課加10分;長期居住 在非“兩州五縣”民族鄉(鎮)的漢族考生,報考省屬院校理工、 文史類專業, 錄取時文化課加5分。考生須具有非“兩州五縣”民族鄉(鎮)連續三年以上戶籍, 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 護人具有考生戶籍所在鄉(鎮) 連續三年以上戶籍, 且考生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2.2016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出生的甘肅省農村戶 籍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扎戶考生,報考省屬院校理工、文史類專業,錄取時文化課加5分。
各類考生享受照顧加分在錄取時不累計,考生只能根據 本人實際情況選定一項進行申報。預科生、定向生、中職生、 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不分省計劃等招生項目招生投檔錄取時不享受照顧加分; 藝術、體育類考生報考藝術、體育類專業,投檔錄取時文化課不享受照顧加分;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均不能享受照顧加分。
(三)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審查
各級招委會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規定,明確責任,加強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審查,嚴防考生資格造假,健全省、縣(市、區)、中學三級公示制度。
(四)照顧證明信息采集
照顧證明信息采集按《關于做好2023 年甘肅省普通高 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發〔2022〕35 號)執行。
(五)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公示
對于享受各類照顧加分的考生名單、項目除在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布外, 還須在考生所在縣級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單位及中學集中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少于10 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眾監督。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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